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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困难工业企业相关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实行临时性减免缓收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困难工业企业相关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实行临时性减免缓收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14号 2009年1月3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主动应对当前复杂的宏观经济形势,全力实施“扩内需、促增长、促发展”战略,进一步减轻困难工业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确保我市工业经济增速继续走在全省前列,依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203号)和《关于降低涉及工业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宿价服〔2008〕13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目前困难工业企业相关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实行临时性减免缓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基本原则与对象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特情特办的原则。针对当前困难工业企业运行中出现的特殊困难,采取特殊的、临时性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二是突出因企制宜的原则。根据困难工业企业目前缴费情况,对收费额度大、涉及面较广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实施缓、免、减收等积极措施。三是总体收费水平最低的原则。在“宿政办发〔2008〕203号”和“宿价服〔2008〕134号”文件基础上,在收费时间范围、收费标准等方面再从宽从低。
  适用对象:全市停产半停产工业企业。
  二、调整的基本内容与期限
  基本内容:对目前涉企比较集中且已在前期核定过的38项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9项基金项目进行再调整。
  调整期限: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7月31日止,时间暂定为半年。到期后,视经济环境变化及工业经济发展状况再作研究。
  三、调整工作有关要求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到的单位,应以宿迁工业经济发展大局为重,强化服务意识,做到主动、热情、快捷,不得以变相措施增加企业负担。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服务机构要解放思想,着眼长远,在减收、免收、缓收期间,仍要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基金性收费,有关部门要建好基本账目与材料,围绕缓收、免收、降低收费标准,主动协调各方面关系,最大限度给予政策性支持。
  (二)对列入本次调整的各类收费(基金),由各相关部门、收费单位通过不同方式公示,各县区、开发区、经贸局通知到相关企业,增强收费政策的透明度与公正性。
  (三)凡涉及到的减、免、缓收的对象,一般由各相关收费部门与单位自行确认。如有对象确认发生争议的,由市经贸委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共同会商认定。对停产半停产企业实行次日审批制,即企业首日申报享受减免缓政策,次日必须审核办结。
  (四)强化监督检查。对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抓好涉企收费备案管理制度和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执行减免政策的,一经查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人员的责任,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本通知未列入的收费项目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近年来我市出台的相关收费政策与本通知有冲突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内容解释权在市经贸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附件1:
  市直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收费部门

收 费 项 目

对停产半停产重点

工业企业的收费意见

价 格

 

 

1

 

价格鉴证机构收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公 安

  

1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2

 

消防法定培训

现有标准降30%

3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

缓缴

劳 动

  

1

 

劳动能力鉴定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卫 生

  

1

 

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

免缴

2

 

卫生许可证

取消

工 商

  

1

 

企业年检费

免缴

质 监

  

1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1)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2)

 

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审查检验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4)

 

棉花监督检验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5)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6)

 

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类安全检验检测、监督检验、型式试验及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收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7)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收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8)

 

场内机动车辆检验收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9)

 

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收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10)

 

在用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检验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11)

 

电站锅炉、医用氧舱等检验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12)

 

茧丝监督抽样收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13)

 

纤维类产品质量检验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14)

 

其他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2

 

计量收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1)

 

计量标准考核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2)

 

计量授权考核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3)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4)

 

计量检定员考核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5)

 

计量检定员证书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6)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7)

 

计量授权证书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8)

 

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9)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10)

 

计量检定收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3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收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4

 

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人员及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环 保

  

1

 

排污收费

缓缴

2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

免缴

贸促会

  

1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地方留存部分缓缴

2

 

认证费

地方留存部分降30%

(1)

 

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含加急费)

地方留存部分降30%;缓缴

(2)

 

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

地方留存部分降30%;缓缴 

(3)

 

商标注册认证

地方留存部分降30%;缓缴

国土资源

  

1

 

矿产资源补偿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2

 

土地闲置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3

 

土地登记费

缓缴

4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建 设

  

1

 

房屋登记收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2

 

危房鉴定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3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4

 

白蚁防治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5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十一

园 林

  

1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十二

人 防

  

1

 

人防建设经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十三

城 管

  

1

 

建筑垃圾处理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十四

安全生产

  

1

 

法定培训收费

现有标准降30%

 

厂(矿)长、经理、企业法人安全管理培训

现有标准降30%

 

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任职培训考核收费

现有标准降30%

 

工矿商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现有标准降30%

十五

水 务

  

1

 

水资源费

缓缴

2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缓缴

3

 

水土流失防治费

免收

4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免收

5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

免收

十六

药品监督

  

1

 

药品检验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十七

林 业

  

1

 

森林植物检疫费(调运)

缓缴

2

 

绿化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十八

农 业

  

1

 

国内植物检疫费

现有标准降30%;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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