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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春市产前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2:
长春市产前筛查血清标本采集、递送常规

  一、产前筛查对象
  妊娠14-21周的孕妇。
  二、产前筛查项目
  21-三体综合征、开放性神经管缺陷。
  三、填写产前筛查申请
  (一)对门诊进行产前检查的妊娠14-21周的孕妇进行产前咨询,提供产前筛查信息,让孕妇充分理解产前筛查技术的风险性、复杂性,在知情选择和自愿的原则下签署《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医生填写《产前筛查申请单》。
  (二)《产前筛查申请单》应填写以下内容: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出生日期、体重、种族背景、末次月经日期、用B超测量的孕周(BPD)、单胎或多胎妊娠、是否有胰岛素依赖性糖尿病、采样日期等。以上内容与筛查结果相关,不可误填、漏填。
  四、标本采集、保存及运送
  (一)标本采集:抽取静脉血2ml,保证标本不溶血。血液试管与《产前筛查申请单》、化验单编号一致。
  (二)标本保存:离心后取血清置子弹头试管内,标明编号和姓名,零下20oC冷冻保存。
  (三)标本递送:标本置于冰盒中呈冷冻状态运送。
  1、城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每周二直接送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检测;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血清标本每周一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由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每周二统一送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检测;
  3、县(市)区采血单位每周三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由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每周四统一送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检测。
  (四)标本交接:采血单位人员将标本、《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产前筛查申请单》送到市产筛中心实验室。实验室接收人员认真检查核对标本数目、姓名、编号及标本质量。验收合格的标本、《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及《产前筛查申请单》签字接收;不合格者退回,重新采血、填单。
  五、实验室检测
  (一)标本验收合格后重新编号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二)检测方法:时间分辨荧光免疫双标法
  (三)血清标记物:甲胎蛋白(AFP)、β-绒毛膜促性腺激素(Free-β-HCG/β-HCG)
  六、结果报告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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