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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春市产前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3、收集、统计和分析全市产前筛查技术资料,尤其是经产前诊断确诊病例的资料,定期向产前筛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干预措施。
  4、建立与获得产前诊断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转诊等业务联系。
  5、承担对全市产前筛查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负责对县(市)区级产前筛查医疗保健机构及采血单位的业务指导。
  6、负责对采血单位进行定期考核及质量控制,定期公布产前筛查质控信息。实施产前筛查的实验操作和记录,准确、及时出具实验报告。
  7、掌握产前筛查技术的发展趋势,进行产前筛查新技术及适宜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与应用。
  (三)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接受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并负责对本辖区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技术考核与质量控制。
  2、负责本辖区采血单位血清标本的验收、递送,筛查结果的反馈。
  3、收集、汇总、分析本地区产前筛查技术资料,定期向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提供相关信息。
  4、配合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做好可疑病例的召回、追踪和随访工作。
  5、督促辖区采血单位及时结算筛查费用,保证资金正常运转。
  (四)采血单位职责
  1、提供产前筛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产前检查和产前筛查时,进行有关孕产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2、依法开展产前筛查工作,严格执行《长春市产前筛查血清标本采集、递送常规》。
  3、接受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信息管理和工作检查。
  4、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专职医生进行产前筛查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做到知情选择,并在采血前签署知情同意书。
  5、将筛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孕妇,协助长春市产前筛查中心做好高风险病例的召回与追踪。
  6、做好产前筛查病例相关资料的登记、收集、汇总、上报,并对有关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定期自查。
  7、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按时结算筛查费用,保证资金正常运转。
  七、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1、长春市产前筛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福玉(长春市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沈玉槐(长春市卫生局基妇处处长)
  邹志艳(长春市妇幼保健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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