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长春市产前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卫基妇发〔2009〕7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市妇幼保健所:
为深入落实市政府《关于开展“情牵新生命-优生优育促进工程”意见》(长府办发[2008]75号),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质,做好我市产前筛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望认真执行,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附件:1.长春市产前筛查实施方案
2.长春市产前筛查血清标本采集、递送常规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长春市产前筛查实施方案
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落实健康长春行动计划,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开展产前筛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及意义
产前筛查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
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通过简便、经济和较少创伤的检测方法,对孕妇进行的可能怀有某些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胎儿的风险筛查,以便对高风险孕妇进一步明确诊断,达到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的,同时也是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干预措施之一。
二、产前筛查的业务范围
1、与产前筛查技术相关的产前咨询;
2、对妊娠14-21周的孕妇进行针对21-三体综合征和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血清生化免疫筛查;
3、孕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知识的普及;
4、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
三、产前筛查网络
一级网络--提供孕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