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
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住宿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严格执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学生及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五、加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坚决治理学校乱收费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用于指定的服务项目,未提供服务的项目不得收费。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收取课本费。
各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对学校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等的行为,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
贵州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查处。
六、本通知从二00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相符的相关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贵州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