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范围:全省九个市(州、地)政府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学校不得盈利的原则。
(三)自2009年春季起,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项目有:社会实践费(提倡学生积极参与的集体或社会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桶装矿泉水饮水费、教辅资料费、校服费(三年或三年以上一次);代收费项目有:课本费、作业本费。
(四)服务性收费总的最高标准:小学80元/生.学期,初中100元/生.学期。代收费总的最高标准:小学60元/生.学期,初中115元/生.学期。贵阳市中心城区学校服务性收费标准可在最高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确定。具体各项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市(州、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在省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项目从严核定,报市(州、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未提供服务的项目,不得核批收费标准,同时应相应降低最高标准。
二、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