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各类水价执行范围的批复
黔南州物价局:
你局报来的《黔南州物价局关于要求明确各类水价执行范围的请示》(黔南价呈〔2009〕16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发改委,现就你局提出的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2001年我省出台实施的《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也已对此予以明确,但未对各类别用水具体执行范围进行细化。目前,国家发改委拟会商建设部,研究出台关于各类用水具体分类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之前,我省城镇供水类别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供水,维持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用水以及城镇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内的农民生活用水。
二、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所需的用水。农产品加工用水和建筑用水划归工业用水类别。
三、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