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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米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为规范我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提高执法人员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水平,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不良反应(以下简称ADR)报告和监测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ADR监测工作,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ADR监测报告单位(以下简称监测报告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ADR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暂行规定的实施;

  (二)通报全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三)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新的、严重、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条 自治区、地、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中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配合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新的、严重、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确认和处理;

  (四)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五)对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处理。

  第五条 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办全区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指导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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