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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化肥价格检查切实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化肥价格检查切实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津价检〔2009〕35号)


各区、县物价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推进化肥价格改革,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肥价格形成机制。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秩序,确保化肥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化肥价格检查切实维护化肥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检[2009]356号)要求,决定今年继续开展化肥价格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领导
  此次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部署,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组织安排,各区、县物价局具体实施。各区、县物价局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根据近年来化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要组织检查人员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化肥价格政策,提高检查质量和水平。
  二、检查的时限和分工
  化肥价格专项检查从2月20日开始,至5月底结束。各区、县物价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安排检查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检查中央驻津和市属企业,各区、县物价局负责检查辖区内的区、县所属企业。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不执行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实行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的;
  (二)违反进口钾肥价格管理政策,不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港口交货价格或超过规定的港口交货价格销售的;
  (三)相互串通,合谋涨价的;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化肥价格的;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农民购买化肥的;
  (六)采取减少数量、降低养分、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抬高化肥价格的;
  (七)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化肥的;
  (八)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各区、县物价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地区化肥价格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作出具体安排。
  四、检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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