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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圆满完成全省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推进我市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现将《盐城市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盐城市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办法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盐城市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办法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市将对全市和各县(市、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关于建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意见》(苏发[2008]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市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评价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科学发展导向机制和动力机制,引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是一种导向考核,重点是对发展过程的评价,更加注重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发展成果的共享,是现有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的深化和提升。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对各省辖市继小康进程考核之外又一重要的工作考核,能否圆满完成这项工作,关系到省委、省政府对我市科学发展的全面评价考核,因此,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由于科学发展评价考核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市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协同负责。市县相关部门要指定专门处(科)室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中遇到的有关矛盾和问题,做好省对我市科学发展评价考核的相关组织工作。为了确保我市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
  (三)实行市级部门对科学发展评价考核指标数据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市级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的相关指标的评价考核工作和数据质量负总责。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按照市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做好评价考核数据收集、数据初步评估等工作,并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上报。市级各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数据统一把关,审核认定。市县两级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为科学发展评价考核工作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业务协调、数据处理和整体进程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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