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吉建村〔2009〕1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现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08〕42号)(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各地应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意见》精神,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结合当地村镇规划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并以当地政府文件下发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当地村镇规划编制进度计划
各市(州)、县(市)村镇规划主管理部门按照《意见》提出的全省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目标要求,制定本级村镇规划编制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目标。计划内容包括:规划编制数量、完成时间、经费来源(自筹、申请省级财政补助)、政府审批时间等。
省政府将把村镇规划编制、审批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作为考核验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切实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