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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1、各地出具申请报告

  2、申请报告后,附申请“两证”登记表

  附件3:
  申报程序(示范本)

事项名称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业务办理的主体、设立依据、授权形式、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及联系电话。本标准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办理业务。

主体

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授权形式

充分授权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服务种类、范围等)二份;

 2、企业注册证明及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车辆数量及运行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说明一份;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及车辆行驶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机械、设备、车辆的停放场所及办公驻地情况证明一份;

 7、与接纳或转运生活废弃物单位签定的书面协议二份;

 8、作业质量保证书一份。

办理程序

 1、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窗口提出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所需材料及该许可的法定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2、对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初审通过后予以受理,协助申请人填写许可事项申请表,并在“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系统”内登记,出具“受理通知书”。

 3、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进行现场勘察(必要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加现场勘察),填写勘察记录与意见,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4、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意见与勘察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重要事项须经分管行政许可工作的副局长签署书面意见),并登录“德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系统”,填写办理结果。

 5、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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