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商业局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大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为贯彻实施《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有关规定,规范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落实管理责任,明晰工作程序,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大连市商业局决定对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实施备案登记。现就备案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责任分工
为便于管理和经营者备案登记,市内四区在市商业局备案登记,其余地区经营者到所在区市县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各区市县备案编号由市商业局统一发放。市商业局将对区市县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备案登记工作程序
(一)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在大连市商业局领取备案登记证明(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
(二)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大连市商业局按照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并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印章。
备案登记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备案登记材料要求
(一)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证明附注的责任条款,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
(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四、备案登记注意事项
(一)备案登记证明被毁损或遗失,应向办理备案登记的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申报作废和补发。
(二)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办理备案登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证明。
(三)如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应立即主动报告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其备案登记证明亦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将缴回备案登记证明或公告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