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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数字城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技术标准。“数字城管”应当建立在GPS(全球定位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RS(遥感)空间信息系统基础上,采用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进行管理。城市部件、事件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建设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单元网格划分与编码规划》(CJ/T213-2005)、《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编码》(CJ/T214-2005)、《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地理编码》(CJ/T215-2005)、《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106-2005(J455-2005)〕和《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建城容函〔2006〕59号)等标准和规范实施。

  (三)立结案及考评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建设厅制订的《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立结案标准》(DB33/1059-2008)和《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评价规范》(DB33/1060-2008),规范立结案,强化绩效考核评价,不断提高“数字城管”的管理服务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推进“数字城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明确、协调高效”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明确相关机构组织实施“数字城管”具体工作,强化部门之间、条块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和衔接。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强规划、标准、规范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广等方面的统筹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推进资源整合。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保障“数字城管”工作必需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要将“数字城管”系统建设作为当地重点城建项目,安排专项资金,要统筹安排好城市管理中相关事件处置所需的经费。省财政继续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专项资金对推行工作进展快、效果好的城市予以“以奖代补”。切实加强对“数字城管”相关建设资金和经费使用的财务、审计监督。

  (三)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各级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信息产业等部门要深入调研,集中力量研究和解决“数字城管”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信息产业部门要通过实施信息产业关键技术产业化专项、合资合作、研发攻关等方式,突出做好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示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工作,建立“数字城管”的信息化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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