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第15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经贸技术〔2009〕128号)
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
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第15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建设行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符合《办法》中第十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建设行业技术中心。
二、认定工作安排
(一)工业企业申请流程:
1.申请认定企业按照
《管理办法》要求向属地经贸主管部门报送《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等相关材料。
2.各市、县(市)经贸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于3月25日前将申请认定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经贸委。其中县(市)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企业材料须经市经贸委(经委)备案确认后报送。
3.省经贸委委托专家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评价,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杭州海关审定后公布认定结果。
(二)建设行业企业申请认定流程:
1.申请认定企业按照《办法》要求向属地经贸主管部门报送《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申请报告》和《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表》等相关材料。
2.各市、县(市)经贸主管部门按《办法》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3月25日前将申请认定企业名单及审查结果报送省经贸委。其中县(市)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企业材料须经市经贸委(经委)备案确认后报送。
3.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委托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4.省经贸委会同省建设厅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杭州海关组成的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机构确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