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丽水市49省道青田温溪至鹤城段公路改建工程等9个项目材料调价方案的批复
(浙交复〔2009〕36号)
丽水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对全市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主材调价的请示》(丽交〔2008〕238号)悉。根据我厅《关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合同调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8〕214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调价项目
49省道青田温溪至鹤城段公路改建工程、57省道青岱线(汤垟至将军岩段)改建工程、缙云县42省道及平黄公路仙都景区段改线工程、53省道龙泉至八都公路改建一期工程、丽龙高速公路大沙连接线工程、龙泉安福至松阳大东坝公路龙泉段一期工程、青田县滩坑库区道路(康庄)复建工程、松阳县江南公路三期及斋坦连接线工程、龙泉安福至松阳大东坝公路松阳段一期工程等9个项目,均为2008年9月1日前在建项目。根据文件规定和业主要求,原则同意对上述9个项目进行材料调价。
二、调价品种
同意对下列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且外购的材料进行调价,各项目具体调价品种在下列材料品种范围内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
(一)钢材:含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预应力钢筋、钢绞线、纲丝、钢板、钢管、型钢等。
(二)水泥:含各标号水泥。
(三)沥青:沥青路面工程中使用的各类沥青,包括普通沥青、改性沥青、乳化沥青各品种材料、沥青混合料拌合中使用的重油及沥青混合料拌和、运输、摊铺中使用的柴油。
(四)地方材料:中(粗)砂、碎石、砂砾。
片石、块石、炸药、汽油等材料无调价依据,不予调整。
三、调价方式
根据省交通厅《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3〕471 号)、《关于沥青等部分路面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307号)和《关于部分地方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222号)等文件精神,对列入调价的材料应签订补充调价合同,将材料计量当月厅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项目所在县(市)材料信息价,与投标当月厅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项目所在县(市)h材料信息价相比较(若该县无信息价,则以丽水市各县的平均信息价为准),材料信息价涨跌的分担风险幅度可按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列入调价的材料数量应按当月计量工程或预算定额计算,材料调价只计税金,其它费用一概不计。
四、对于合同中已明确实行价差调整的项目,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