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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调度会议、联合执法和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市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召开工作例会,检查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执法行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研究部署各项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关停的企业,依法应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向颁证部门移送,依法应吊销营业执照的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需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全市各级环保、经济、市政、农业、工商、安监、海事、港航等有关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市环保局。

  3.督查督办制度。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区县(自治县)开展执法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上报相关整治情况进展缓慢的,将进行通报批评,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将公开曝光,追究责任。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落实督查督办工作,通过层层督查,将执法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基层,防止执法行动出现死角。要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危害环境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4.报告制度。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确定专人负责执法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12369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执法行动各项信息,每周要向市环保局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周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按时报送工作总结,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查处的典型案件等重要情况。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对有关区县(自治县)执法行动的进展、重点问题督办、典型案件的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和结案、信息上报等情况予以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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