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及嘉陵江、乌江沿江市政排污口进行调查,摸清沿江市政排污口数量及污水排放总量,并加强对沿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提高其收集率和处理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排污口及市政排污口予以取缔。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防止畜禽养殖污染,协助取缔和查处长江及嘉陵江、乌江中的网箱养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长江及嘉陵江、乌江沿岸的无照经营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及时依法吊销、注销被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并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长江及嘉陵江、乌江沿岸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督促企业制订、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并切实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止或减少危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及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各类化工企业坚决整顿或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海事管理部门和港航管理部门按所辖水域分工加强对长江、嘉陵江、乌江(重庆段)船舶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摸清污水排放总量,提高其收集率和处理率,同时摸清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与饮用水源无关的趸船数量,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土地矿产资源、公安、交通、规划、林业、园林、水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配合工作。
(二)资金和人员保障。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执法行动工作。同时,加强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按照能力与任务相匹配的原则,解决好机构、经费、人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此次执法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务必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制度保障。
1.考核制度。市环保局将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行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的依据之一。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明确考核指标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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