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相结合。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执法行动中要做到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密切配合,同步开展工作。不仅要对长江及嘉陵江、乌江沿岸各类排污口进行拍照、定位,建立并完善相关数据库,还要对检查的干流和支流省界及其他重要断面和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口采样监测,分析污染物排放情况,补充数据库资料。对私设排污口、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三)自查与督查相结合。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围绕本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本地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迅速开展自查。环保部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投诉案件与现场查办相结合。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梳理近年来涉及长江及嘉陵江、乌江信访及12369投诉案件,作为现场查办重点案件,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强化领导。为协调执法行动有关工作,研究解决执法行动中的重大问题,经研究,市政府由欧顺清副秘书长牵头协调有关工作,市环保局曹光辉局长、市经委刘卫东副主任、市市政委李勇副主任、市农委高兴明副主任、市工商局郭翔副局长、市安监局金正德局长助理、重庆海事局司太生副局长、市港航局张孟川副局长、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市环境监察总队唐幸群总队长负责执法行动有关工作。
执法行动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执法行动任务的完成。
2.明确职责。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深入开展执法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管领导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参加执法行动,开展动员部署,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执法行动顺利进行。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长江及嘉陵江、乌江水质情况进行监测,重点监测出入境水质;对沿江工业废水排污口进行监测,分析COD、氨氮及主要特征污染物;摸清长江及嘉陵江、乌江接纳废水总量及COD、氨氮等污染物排放量;摸清向长江及嘉陵江、乌江直接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排污口数量;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对长江及嘉陵江、乌江沿岸《国家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应禁止采用的工艺和设备的清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