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摸清总量情况。摸清长江及嘉陵江、乌江接纳废水总量及COD、氨氮等污染物排放量。
(三)摸清排污口数量。主要是摸清向长江及嘉陵江、乌江直接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市政排污口数量。
(四)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私设排污口、超过规定标准直接排污的工业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2月16日至2月20日)。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成立工作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全面部署执法行动工作。于2009年2月2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市环保局。
(二)集中行动阶段(2009年2月21日至3月1日)。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对长江及嘉陵江、乌江沿岸排污口进行集中检查,并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市环保局将对有关区县(自治县)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09年3月2日至3月5日)。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本次执法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分析研究检查数据,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将《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工作报告》,并附《长江环保执法行动检查排污口情况统计表》、《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排污口情况明细表》、《长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排污口对应工业企业明细表》和《长江环保执法行动查处环境违法企业明细表》(纸质稿和电子稿),于2009年3月4日前报送市环保局。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纸质稿和电子稿)于2009年3月4日前报送市环保局,并附《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工业排污口情况调查表》、《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城镇污水处理场排污口情况统计表》(市环保局填报)、《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市政排污口情况调查表》(市市政委填报)、《长江环保执法行动船舶排污口情况调查表》(重庆海事局、市港航局填报)、《长江环保执法行动养殖情况调查表》(市农委填报)。
四、工作措施
(一)日常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分析、整理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及监测资料,列出重点,在现场检查时,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要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及时补充、更正排污口信息,完善排污口有关数据,做到全面检查,全面掌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