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红利派发申报信息修改
申请人登陆PROP综合业务终端后,选择界面左侧“红利业务→红利派发申报信息修改”菜单,可进入“红利派发申报信息修改”界面。选择界面上方的“起始申请日期”及“截止申请日期”,界面下方的“申报查询记录”中将显示选定期间的所有申报记录。点击所需修改的申报记录,即会显示相关申报内容,申请人可直接在界面上对相关要素进行修改。
注:只有处理说明显示“已受理待初审”或“审核失败”的红利申报记录可进行修改。
3、红利派发申报撤销
申请人登陆PROP综合业务终端后,选择界面左侧“红利业务→红利派发申报撤销”菜单,可进入“红利派发申报撤销”界面。选择界面上方的“起始申请日期”及“截止申请日期”,界面下方的“申报查询记录”中将显示选定期间的所有申报记录。点击所需撤销的申报记录,即可对该条申报进行撤销。
注:只有处理说明显示“已受理待初审”或“审核失败”的红利申报记录可进行撤销。
4、红利派发申报信息查询
申请人登陆PROP综合业务终端后,选择界面左侧“红利业务→红利派发申报信息查询”菜单,可进入“红利派发申报信息查询”界面。选择界面上方的“起始申请日期”及“截止申请日期”,界面下方的“申报查询记录”中将显示选定期间的所有申报记录。点击所需查询的申报记录,即可对该条申报进行查询。
5、处理说明注释
处理说明 | 注释 |
已受理待初审
| 申请人的申报符合系统设定的条件,系统已接受该申报,
但本公司业务人员尚未对该笔业务进行审核,此时申请人
可修改或撤销申报内容。
|
已撤销 | 申请人已将申报撤销,该笔申报作废。 |
审核中
| 本公司业务人员已将该笔申报纳入审核程序,此时申请人
不可修改或撤销申报内容。
|
已初审
| 本公司业务人员已完成对该笔申报的初审,此时申请人不
可修改或撤销申报内容。
|
已复审
| 本公司业务人员已完成对该笔申报的复审,此时申请人不
可修改或撤销申报内容。
|
审核失败
| 该笔申报未通过审核,申请人可选择修改该笔申报,或将
该笔申报撤销。
|
红利业务处理完成 | 该笔申报对应的红利业务已完成 |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登记
一、概述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可转债)发行完毕后,证券发行人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可转债发行登记手续。证券发行人在取得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证明或者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后,再到交易所办理上市业务。
二、所需材料
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发行登记前应与本公司签署完毕《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等协议。证券发行人在申请办理可转债发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登记表》;
2、中国证监会核准可转债发行的批准文件;
3、可转债发行承销协议和担保协议;
4、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5、通过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名册清单(数据格式见本指南股份发行登记);
6、指定联络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证券发行人在发行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登记申请,同时向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划付证券登记费;
2、本公司审核上述相关材料,在核准受理后完成可转债登记,并向证券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
(二)可转债兑付兑息
一、概述
根据可转债发行人与本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可转债发行人可委托本公司,代理所发可转债的兑付兑息业务。
二、所需材料
可转券发行人应在实施可转债兑付、兑息分派公告日(以下简称P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代理可转债兑付兑息申请表》;
2、拟刊登的可转债兑付或付息的公告;
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可转债发行人应在委托本公司办理兑付兑息业务前与本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2、可转债发行人P—5日前送交申请材料;
3、如申请材料需修改,本公司最迟在P—3日前通知可转债发行人进行修改;如无需修改,本公司于P—2日将相关业务通知传送交易所;
4、可转债发行人应在P—1日向交易所申请办理刊登实施公告相关事宜;
5、本公司于P日接收交易所回传确认的业务通知,据此进行相关的可转债兑息登记操作;或根据可转债发行人提供的《委托代理可转债兑付兑息申请表》进行可转债兑付登记操作;
6、本公司于登记日下一交易日将兑付兑息资金确认表提供给可转债发行人。可转债发行人应根据确认表上的金额及时办理汇款,确保资金最迟在发放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划入本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参见本指南附录);
7、本公司在确认资金已足额到账的前提下,于发放日前一交易日进行可转债兑付兑息发放操作;
8、可转债发行人将申请材料原件邮寄至本公司,本公司将手续费发票邮寄至可转债发行人指定联络人。
四、注意事项
1、可转债兑付兑息金额发放至每百元小数点后第2位,例如每百元付息1.23元、每百元兑付本息101.23元。
2、可转债发行人提交的申请表必须为打印稿。
3、可转债发行人应确保实施公告内容与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4、可转债发行人应确保将兑付兑息资金最迟于发放日(即兑付兑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16:00前划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为确保资金及时到账,建议可转债发行人在汇款时尽量选择在同行之间划款,并在汇款凭证资金用途栏注明“**债兑付兑息款”。兑付兑息款汇出后,可转债发行人应及时主动与本公司业务经办人员联系,确认汇款资金是否及时到账,防止因资金未及时到账而影响兑付兑息款的按时发放。
5、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时将兑付兑息款足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最迟于发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
6、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可转债持有人,其持有可转债的兑付兑息款暂由本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本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兑付兑息款划付给可转债持有人指定交易的结算参与人。
7、发行人应在申请时明确QFII持有人按税后金额计算并发放利息,并在实施公告中明确对QFII持有人发放的兑息金额及税金扣缴相关事宜。
(三)可转债提前赎回
一、概述
当可转债触发提前赎回条件后,可转债发行人可委托本公司,代理可转债的提前赎回业务。
二、所需材料
可转券发行人应在可转债触发提前赎回条件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代理债券赎回申请表》;
2、拟刊登的可转债提前赎回的提示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