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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09)

  3、申报国有股东、外国投资者持股情况的,证券发行人需提供持有人类别标识申报表和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保证相关批准文件中的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量、持有人类别标识申报表中的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量与拟登记股东账户在登记系统内的名称及拟登记数量保持一致,否则无法完成登记。
  4、收费标准见本指南“证券发行人业务收费标准”,付款方式见本指南附录。
  5、本公司自受理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登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

  一、概述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业务是指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由股权分置改革前的非流通股转换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限售期满,由证券发行人申请该部分股份解除限售的业务。
  二、办理流程
  在向交易所申请办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业务前,证券发行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限售流通股股东持股及冻结情况查询业务,具体查询方式见本业务指南中的“证券发行人前台查询业务”。
  证券发行人根据查询结果填制《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本公司相关经办人员。
  本公司收到上述申请表后,将在二个交易日内对申请表中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内容仅包括证券账户、证券类别、流通类型、挂牌年份、原持有股份数量、冻结数量及冻结编号。核对完成后,本公司经办人员将申请表回传给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对本公司回传的申请表中的数据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并盖章后连同其它交易所要求的文件向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售流通股的解除限售手续。
  交易所对证券发行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本公司发送上市通知及经交易所确认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本公司根据交易所发送的上市通知及经交易所确认的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进行相应的解除限售操作。
  三、填写《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的注意事项
  1、对于同一证券账户中持有股份分批解除限售的,如该证券账户中拟解除限售的有限售流通股包含不同证券类别、流通类型、挂牌年份,需按照明细分别填写每一个细分类别的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2、对于证券账户所持股份的证券类别、流通类型、挂牌年份可通过查询全体持有人名册获得或通过本公司经办人员查询确认。
  3、对于同一证券账户所持股份部分存在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冻结、质押登记、临时保管等,以下统称“冻结”)情况且需部分解除限售的,原则上按照同比例规则确定冻结股份的解除限售数量和未冻结股份的解除限售数量,原被冻结的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依然处于冻结状态。同比例解除限售是指:
  冻结股份中拟解除限售的数量=本次拟解除限售股份总数量/持有股份总数量x冻结股份数量;
  未冻结股份中拟解除限售的数量=本次拟解除限售股份总数量/持有股份总数量x未冻结股份数量;
  如果存在多笔冻结情况,对于每笔冻结,其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拟解除限售股份总数量/持有股份总数量x该笔冻结股份的数量。
  4、证券发行人也可以不按照“同比例”规则确定冻结股份和非冻结股份的解除限售数量,每一种股份的解除限售数量由证券发行人申报,需要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中详细填写。
  5、对于上市公司个别股东持有股份需部分解除限售,其余股东所持股份全部不解除限售的情况,为便于填写,上市公司可将部分解除限售的股东账户在申请中全部列出,其他不解除限售的股东账户,统一按以下方式填写:“证券账户”填写为“其他全部账户”,“原持有股份数量”、“剩余股份数量”填写上述账户持有合计数量,“本次上市数量”填写为“0”。
  6、对于存在司法轮候冻结(或已质押登记的股权被司法冻结)情况的,须先由相关司法机关向本公司出具确认解除限售后要求司法轮候冻结(或冻结已质押登记的股权)的数量及明细(包括具体指向的已流通证券及尚未流通证券)的司法文书后,证券发行人方能提交申请。存在多笔轮候的,须获得所有冻结机构对冻结标的一致的处理确认。具体的司法处理确认标准格式,证券发行人可要求司法机关与本公司联系确定。
  7、对于外国投资者所持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的,证券发行人需在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前向本公司提交外国投资者盖章确认(或签字)的《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本公司在收到《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后二个交易日内解除该投资者证券账户单边冻结,否则该投资者证券账户将无法交易。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业务指南
证券退登记


(一)股票退登记

  一、概述
  股票终止在交易所上市后,证券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股票终止上市后按规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其在交易所市场的股份退出登记事宜应当由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代办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申请办理。
  二、所需材料
  1、证券发行人或代办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证券发行人或代办机构对经办人的授权书;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证券发行人与代办机构签署的代办协议(如有);
  5、证券发行人或代办机构与本公司签署的《备忘录》;
  6、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证券发行人或其委托的代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交上述材料。
  2、本公司受理证券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申请材料后,签署备忘录并办理退登记移交手续,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或代办机构移交以下材料:
  1)数据光盘一张(内含持有人名册数据cymc.dbf、股份冻结数据dj.dbf、未领现金红利数据wlhl.dbf、股本结构清单数据gb.dbf等数据库文件);
  2)股份登记数据清单;
  3)司法冻结股份清单;
  4)质押登记股份清单。
  3、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完毕后,本公司向证券发行人发送《关于终止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通知》,向各证券公司发送《关于向××股份有限公司(或代办机构)移交流通股相关数据的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向证券发行人或代办机构移交协助司法机关冻结、质押登记等数据及书面材料。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关于终止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
  四、注意事项:
  1、未发放红利款退款。证券发行人以往委托本公司代理发放的现金红利,有部分因为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等原因无法发放给投资人,证券发行人应向本公司提交《关于退还未发放红利的申请》,申请退还终止上市后尚未发放的红利款,本公司将根据申请将未发放的红利款退还至证券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证券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本公司可将其在本公司的登记数据资料公证送达,并视同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二)封闭式基金退登记

  一、概述
  封闭式基金终止上市后,本公司根据交易所通知,向基金管理公司发送《关于办理终止上市后基金份额退出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通知要求办理退登记手续。
  二、所需材料:
  1、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构对经办人的授权书;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与本公司签署的《备忘录》;
  5、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基金管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交上述所需材料。
  2、本公司受理基金管理公司申请材料后,签署备忘录并办理退登记移交手续,本公司向基金管理公司移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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