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筹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人口发〔2009〕5号)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为规范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筹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予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报告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筹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适用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及到我省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
第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市、县分级建立,实行分级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来源,以市、县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申请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