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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应于2009年3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海洋小型渔船及捕捞辅助船换证渔民《告知承诺书》上交至市渔政处,并于2009年6月1日前将本辖区内海洋中型渔船渔民《告知承诺书》上交至市渔政处。

  内陆(长江)渔民的告知承诺办法由相关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安排。

  (二)捕捞许可证办理要求

  本次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及《通知》要求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1、海洋渔船、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办理

  本次海洋渔船、捕捞辅助船许可证书数据管理及证书制作全部使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办理。各单位要按照系统说明,规范操作,确保系统中数据真实有效。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完成申请书录入、打印工作,申请书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名确认,并应及时按所申请渔船性质及审批权限上报申请或自行审批。需要上报审批的,要在系统中完成提交申请工作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送至审批部门,海洋中型渔船、捕捞辅助船申请材料报送至市渔政处。各区县渔政指挥系统账号信息另行通知。

  2、内陆(长江)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流程

  内陆(长江)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各区县自行组织进行审批发放工作,证书必须使用计算机套版打印,禁止手写办证,换证工作中必须做好明细记录(格式见附件),具体换证流程由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自行规定。

  (三)格式文本

  1、格式要求

  本次换证工作使用的各项证书、材料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00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各单位应自本次换证工作起停止使用原证书,一律按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样式办理业务。有关格式文本原则上应一律使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直接录入打印,由申请人签字或相关业务办理部门盖章确认。否则应自行准备相同格式材料,并负责在事后将有关业务数据录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

  2、证书订购

  海洋渔船、捕捞辅助船有关证书由市渔政处按《通知》规定统一购买,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县小型海洋渔船实际情况向市渔政处申领《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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