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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新版海洋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的其他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用和保管办法>的通知》(国渔船[2005]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集中销毁回收的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07]22号)的要求,由市渔政处负责执行。

  (五)实船登临检验

  本次申请换(发)证的海洋渔船、长江渔船、捕捞辅助船必须在提出《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申请前完成实船登临检验。实船登临检验工作由相关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予以配合。

  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对拟申请换证渔船拍照留档,做好《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三证的审核工作,对渔船作业类型、作业(辅助)方式等情况进行实船检查。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应负责对渔船船证是否相符进行判定。经登临检验确认“三证相符”且“船证相符”的渔船应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出具登临检验记录,登临检验记录应明确船舶“三证”核对情况及“船证相符”的审核情况,由《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渔业辅助船所有人)、参检人员、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有关登临检验要求、检验记录内容由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确定。

  (六)“三证不符”、“船证不符”渔船的处理

  登临检验中如发现“三证不符”情况(主机功率、型号不符除外),系海洋渔船的以导入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数据为准,系内陆渔船或捕捞辅助船的应以《渔船检验证书》为准(各项证书持证人姓名应以《渔船登记证书》或《渔船产权证书》为准且与户籍证明记载姓名一致),由出现差异的证书核发部门予以重新核实确认数据情况,如系本部门数据录入有误,应按权限变更出现差异的证书,并将数据变更情况报市水产办公室备案,否则不予通过登临检验。

  登临检验中如发现三证记载的渔船主机型号、功率不符的;参检渔船数据与《渔船检验证书》或与导入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数据不符的,均不予通过登临检验。

  实船登临检验记录应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相关渔业村队进行公示,经公示无误的方可发给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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