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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十七)开展困难家庭子女培训援助。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和低保边缘户、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和军烈属家庭、单亲家庭,其子女参加职高、技校、中专学习的,可享受免费学历、技能培训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免费培训所需费用,由省市财政共同承担。工会、妇联、共青团要继续在困难家庭子女培训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实现就业倍增效应
  (二十八)全面落实现有创业扶持政策。各市要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要求,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帮助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创业。鼓励兴办各种市场主体,简化手续,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从事流动经营以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免予登记。扩大现有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将辽政办发〔2008〕83号规定的对创业带头人吸纳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政策,拓展到所有创业者。
  (二十九)提供创业场地。各级政府要积极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业场地,把创业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对政府为创业者创业无偿提供产权和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经营场所(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各市要进一步强化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2009年底前,沈阳、大连、鞍山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30户和从业人员600人以上,其他市要达到15户和300人以上,县(市、区)要达到5户和100人以上,各产业园区要达到10户和200人以上。对达到省标准、孵化效果明显、经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给予适当补贴。省级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要在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各高校要利用现有场地、设备、师资,开展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依托科技园、产业园、科研基地孵化大学生创业企业。
  (三十)努力降低创业成本。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并结合实际,扩大地方减免项目。对各类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要降低租金、减免水电费,同级财政要据实给予补助。切实落实营业税月营业额5000元的起征点政策。
  (三十一)加大对创业示范城市和困难地区创业的扶持。在积极创建国家创业示范型城市的基础上,开展省级创业示范型城市的创建工作,对参与国家和省创业示范型城市创建工作的地区,省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资金。继续对棚改回迁居民创业给予借款扶持,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放宽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借款条件,为棚改回迁居民创业提供资金扶持,促进棚改回迁居民实现创业。
  (三十二)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工作力度。各市要将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补充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各市财力,做到每年有所补充,保证担保机制持续有效运转。各级财政要在当年财政存款招投标书中将商业银行当年发放支持就业、创业贷款增长幅度作为招投标条件之一;对当年支持就业、创业贷款增长率达不到规定的,降低其财政存款比例。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引导各类政策扶持对象拓宽就业渠道,在符合贷款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投放力度。要鼓励和引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面向失业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等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扩大农户和中小企业动产和不动产抵(质)押担保范围,并研究探索纳入政府贴息范围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金,支持个人创业促进就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加快推进村镇银行设立力度,对信贷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的,适当放松存贷比限制。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向从事微利项目的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的,享受银发〔2008〕238号、辽政发〔2008〕16号、辽政办发〔2008〕83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由政府财政担保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必要担保。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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