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管理规定
(一)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应接受市经委和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在为中小企业服务方面的指导、组织和管理。
(二)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每年度应进行工作总结,于次年元月上旬前书面上报市经委中小企业服务处。
(三)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在我市中小企业服务网上发布的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主动通知有关部门更新。
(四)在市经委中小企业服务处设立投诉中心,受理对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投诉。对经查实确有投诉问题的,给予批评警告;对被3次查实有服务质量问题的,取消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资格,并在我市中小企业服务网上公布。
(五)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由市经委取消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资格,并在我市中小企业服务网上公布。
1、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2、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3、一年内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4、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分类编号:
受理编号:
西安市中小企业特约服务机构申请表
填表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
企业中文名称 | | 企业法人代码 | |
企业英文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地址 | | 邮政编码 | |
企业成立时间 | | 注册资金(万元) | | 机构类别 | |
企业负责人 | 姓名 | | 电话 | | 手机 | |
传真 | | 电子信箱 | |
企业联系人 | 姓名 | | 电话 | | 手机 | |
传真 | | 电子信箱 | |
主营业务 | | 营业面积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