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大对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
对依法办学并具备一定办学规模,办学质量较高的民办学校要加大公共财政的扶持力度,帮助其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对接受政府委托承担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购置教学设备设施,培训教师,学生体检及办理学生校方责任险等。此外,通过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一对一结对子、加强对民办学校校长和教师培训、以支教形式向民办学校选派教学副校长等形式,帮助民办学校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九)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进一步规范其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不得随意更改办学层次,扩大每班班额。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教师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民办学校进行整治,对基本达到办学条件的学校,要及时予以审批;对尚未达到基本办学条件的学校,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十)加大新建和改扩建公办中小学的力度,从根本上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
城区和其他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公办学校已出租的校舍、教室必须收回,用以解决划定范围内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加大对城区和其他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公办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在中心城区城郊结合部进城务工人员聚居地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初中、小学,努力增加公办学位,力争尽快实现“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就学问题。
(十一)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创造条件
凡具有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初中毕业生)可在我市参加中考,只能报考我市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生和其他普通高中统招生。凡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不受户籍限制,均可报读市、区(市、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并享受国家有关中职资助政策。
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
(一)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
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要求。我市农村人口比例大,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多,“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解决不好,将影响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全面提高民族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将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农村“两基”工作的重点和提高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 认真进行研究部署,扎实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