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教育局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教育局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4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教育局《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
“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措施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日益突出,这些孩子在学习、生活、心理、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已成为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难点。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贵阳市“学有所教”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意见》(筑党发〔2008〕 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义务教育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一)高度重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进一步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教育公平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二)本意见所指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 本人及其父母属农村户籍。

  2. 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金阳新区(以下简称城区)或其他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居住,且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3.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IC卡居住证(暂住证),且至申请入学当年8月底前已在我市实际居住1年以上。不属于办证范围的,须提供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证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