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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2009)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齐价呈[2009]2号)收悉。几年来由于原材料价格、电价、工资的不断提高,供水生产运行成本逐年增加,水费收入不能满足正常支出,供水企业连年亏损经营。按照国家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水价改革精神,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以及《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北三区和富拉尔基区城市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含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托老所、敬老院;特殊教育学校;供热行业向居民供热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50元调整为2.20元;
  2、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3.60元;
  3、特种用水(指洗车行业)由现行每立方米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对沿用总表收费、小区结算水价的、实行趸售水价。以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基价,扣减10%以上费用,由供水公司与经营单位协商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低保户用水仍执行现行价格每立方米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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