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阳、安次区人民政府以及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当本着方便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以及卫生防疫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养犬规范管理工作。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规定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三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一条 市区养犬实行注册登记、定期检疫制度。
第十二条 居民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居所。
第十三条 申请养犬的居民,每户限养一只犬,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饲养的犬生产幼犬的,饲养人应当在90日内将超过规定数量的犬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类留检所。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确定禁养犬的具体标准和品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居民个人申请养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居民在养犬前,其养犬条件应当经过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核实。对符合养犬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二)饲养人应当自取得同意养犬证明之日起15日内,持证明、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设立的免疫检疫点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犬检疫。经免疫和检疫合格的,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动物免疫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饲养人应当在犬经免疫和检疫合格后10日内,携犬、持有关证明和户口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饲养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