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建立机构、明确职责(2009年1月-3月)
(一)调整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建立迎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专兼职人员,制定迎评方案,并于3月底前将机构、人员情况和方案报市迎评办。
(二)组织召开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动员大会。
(三)宣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举办语言文字骨干人员培训班。对参与迎检工作的语委干部及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市政府与各机关、单位、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签署《沧州市创建河北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城市目标管理责任书》;与各县(市、区)签署《沧州市创建河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城市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制定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新闻媒体和窗口行业工作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计划。
第二阶段:自查、自评、整改(2009年4月-2009年8月)
(一) 运河区、新华区、沧县、沧州开发区、市重点领域的机关、单位、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省、市属院校对照《实施细则》,组织力量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评,针对自身薄弱环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县(市、区)两级语委认真做好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工作。
(二)运河区、新华区、沧县、沧州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各类用字和辖区属地内的街道、公共场所社会用字进行重点检查和整改,2009年7月底前完成街道、公共及服务场所不规范用字的整治工作。
(三)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市区各类社会用字进行全面检查清理。
(四)组织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新闻媒体和窗口行业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争取在8月底前全部完成。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为首批培训测试单位。
(五)运河区、新华区、沧县、沧州开发区、市直各党政机关、单位、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省、市属大中专院校在自查自评确认基本符合《实施细则》后,向市语委提出认定评估申请,于2009年8月底前将自查材料、整改措施、自评报告、评估申请一并报市迎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