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沧州市迎接省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现将沧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沧州市迎接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沧州市迎接省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意见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是国家语委、教育部为实现到2010年以前初步普及普通话、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而在全国范围内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达标评估活动分为一、二、三类城市三个级别。省会城市为一类城市,地级市为二类城市,县(市、区)为三类城市。按照省教育厅、省语委的统一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沧州市区(含新华区、运河区)在2009年底以前达标,沧县和沧州开发区纳入二类城市达标工作范围。其余所辖14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所在地在2010年以前达标。
二、评估范围和内容
(一)评估范围:二、三类城市。重点包括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的公共服务行业四个领域。
(二)评估内容: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理三方面。
三、评估标准
按照省教育厅、省语委制定下发的《河北省一类、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河北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指导标准(试行)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满分 260分。合格的标准是:总分182分以上(总分的70%),并且各单项评估分值必须达到:综合管理不得低于42分;普及普通话不得低于70分;社会用字管理不得低于7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