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青政办发〔2009〕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管理,根据《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97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2009、2010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含)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61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
4家庭财产在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含)以下;
5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同时符合第一款1、2、4、5项条件,且现住房是承租市直管公有住房的家庭可申请租金核减。
(二)家庭及人口的认定
1家庭的认定
(1)依据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一证认定一户家庭。对同一地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按户口簿分别认定。
(2)对因无住房无法单独立户的夫妻(含未婚子女),户口落在父母的住房内,将父母住房面积以同户籍人口进行分摊,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的,可单独认定为一户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10平方米,但该家庭已实际租赁住房的,可单独认定为一户家庭。
(3)对无住房而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等处的夫妻(含未婚子女),可认定为一户家庭。
(4)对年满35周岁的未婚(或离异不带子女)单身人员,已单独居住的,按一人一户认定。
2人口的认定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人口应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生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最低生活保障证载明的人员为准;其他低收入家庭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的配偶或未婚子女不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的,其收入和住房应予以认定,并作为收入和住房的分摊人口,但不认定为保障人口。
下列情况可认定为保障人口:
(1)夫妻、未婚子女以及在同一户籍内且共同居住的夫妻双方的父母。
(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子女户口迁入亲友处或学校的,其人口在父母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