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政策导向。健全特许经营制度,落实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垃圾与脱硫发电等优惠政策;制定排污权交易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水源和其他敏感生态区域保护的财政补贴和转移支付机制,建设“自然-社会-经济”复合生态系统。
(二)建设宜居的生态环境体系。
1.加强环境整治。深入推进流域整治和雨污分流工作,完善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加快备用水源建设;综合治理扬尘、燃煤和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噪声及油烟污染;强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与综合利用体系。
2.突出生态保护。加强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多渠道拓展城市绿化空间,协调农村聚居点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均衡城市绿地与乡村耕地、基本农田布局;加快推进198区域生态建设整治和各类保护区、公园的规划建设;加大水土保持力度;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防止外来有害物种侵入;建立生态环境资源台账。
3.加快生态恢复。实施组团式、复合型城市群发展战略;疏缓径流污染、湿地退化、“热(浊)岛效应”、酸雨影响、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等生态制约瓶颈;加快地震灾区生态恢复,推进建设人工生态系统,加快恢复城市区域生态承载能力。
(三)构建安全的生态支撑体系。
1.构建诚信体系。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行为等级定期审核和评估制度,定期通报优秀环保信用企业和环保诚信污点企业名单,实施评优创先环保一票否决制度。
2.完善预警体系。健全重大生态环境灾害预警系统,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环境应急处理机制;加强环境监测、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环境灾害应急监测和环境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以生态遥感监测为主、地面监测为辅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和专业队伍等应急保障能力的建设,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健全监管体系。明晰环境监管职责,形成全覆盖、网格化的监管体系;逐步开展土壤、核与辐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态质量等领域的监测监管,形成统一高效的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环保会商、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制度。
(四)培育生态的社会文化体系。
1.倡导绿色文化。加大宣传力度,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伦理观、生态文明观;将环境保护意识融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形成符合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绿色环境文化。
2.创建绿色单位。积极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村镇、绿色企业、绿色工地、绿色家庭、绿色机关等创建活动,有计划、分步骤加快推进生态区(市)县、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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