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大力发展提升流通品牌。持续做好流通品牌的培育、推介和保护工作。继续运用资金奖励扶持、品牌认定、宣传推广等各种手段,重点培育我省流通龙头企业和龙头批发市场。大力支持流通企业扩大投资、发展连锁,加速推进流通产业组织创新、营销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有效增强流通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扩大发展空间。继续组织申报、推荐“中华老字号”,组织认定“福建老字号”、诚信一条街、商业重镇、示范商业社区等流通服务行业品牌和区域品牌。
(十四)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鼓励本省大型流通企业通过上市融资、股权置换、资产收购、跨省设点等方式,进一步做大做强。支持流通企业加快创立自主品牌,发展销售和物流网络。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通过导入射频识别(RFID)、客户关系管理(CRM)、 供应链管理(SCM)、企业资源规划管理系统(ERP)等先进技术,加快信息化升级改造。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利用经营规模大、网点分布广、品种全、服务优、储备足以及统一规范管理、批量集中采购和及时快速配货等经营优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销售价格,让利于消费者,促进城乡居民消费,同时在扩大就业和稳定市场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十五)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重视发挥中小商贸企业在便利消费、服务民生的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商贸流通企业特点,实行差别化的授信条件,创新担保方式,通过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质押以及商标权质押等方式,努力解决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抵押问题。省级财政继续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通过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担保额5‰比例补偿,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开展公益型管理提升培训,组织宣传推广典型案例,推动中小企业与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对接,开展管理咨询诊断服务,引导帮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十六)加快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实施专业批发市场升级改造,通过政府引导和企业自主建设,推进一批与我省产业集群和现代农业相配套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的建设与改造。加快城乡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让城乡居民便利消费、放心消费。通过省、市、县三级共同扶持和引导社会投资,积极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集贸市场标准化改造。
(十七)积极推进商贸行业节能降耗。加强企业节能管理和技术改造,发挥省级商贸行业节能降耗示范企业的引导作用,推广适用的节能、节水技术和设备,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降低商贸业消耗水平。支持商贸服务企业实施照明、空调、电梯、冷柜等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鼓励商品零售企业积极推销节能商品,督促商贸服务行业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和塑料包装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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