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用地不少于4万平方米(约60亩),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现有学校参照执行。
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符合《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专业用书一般不少于1 /3;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训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校内实验、实训设备,工科类专业、医药卫生类专业,生均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不低于2500元。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量每百生不少于10台。
第九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目标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命名:学校命名应体现学校的办学性质和层次;应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应体现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或地域。未经省政府、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由市政府主办和管理的学校,应冠以学校所在市名称。学校名称应简洁清楚、表述准确,避免使用生僻字或含糊、重复、容易引起误解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