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鲁教职字〔2009〕3号)
各市教育局,省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
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我厅制订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参照国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制定本标准。
基本条件
第二条 须具备法人资格。公办学校须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民办学校须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三条 须有学校章程和必需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四条 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机构。
第六条 须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 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不少于60人,理论课教师学历须达本科以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专业理论课教师应不低于本校理论课教师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数不低于4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从生产一线聘请的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的20%左右。专兼教师数与学历在校生总数之比一般应在1:18至1:20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