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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云民办〔2009〕12号)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关于对全省80周岁以上的长寿老人发放生活补助的决定精神,切实做好长寿老年人生活补助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龄老年生活补贴发放的范围

  按照《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2008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09年1月起,全省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对80周岁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保健补助,补助标准省级不做统一规定,由各地根据相关政策结合当地财力自行确定。省级根据州(市)财政困难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二、高龄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对象的确定

  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对象,由各地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省里确定的年龄界限,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实际人数进行统计核实,并逐级造册上报。

  三、高龄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老年人长寿补助的发放方式

  老年人长寿补助由县级老龄工作部门按月或按季度发放;保健补助可按年或季度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老年人申领补助的办法

  (一)凡符合享受领取保健或长寿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向当地村(居)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审查核实,张榜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后,填写《保健、长寿补助审批表》,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审查,乡(镇、街道)老龄办审核,并逐级报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审批后发放。

  (二)批准享受保健或长寿补助的老年人名单,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予以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知情人有权向各级老龄部门举报,经老龄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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