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旅客行包运费单位
旅客行包运费以元为单位。每张运费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七章 行包运价
第二十六条 行包运价
旅客随车同行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普通座位客车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第二十七条 行包占座费
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旅客随身携带行包,每一张全票(含优待票)免费携带10千克。儿童票免费携带5千克。
第八章 运价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及以上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客运运价的监测,发现客运票价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干预、保证客运价格的基本稳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及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客运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交通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支持。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二)擅自在公布票价基础上进行上浮加价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低于成本价进行票价折扣的;
(五)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价重[2003]165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