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程包车的参照运价为包用客车核定的载客量乘以包用车型班车客运运价。
(三)计时包车的参照运价为包用车型核定的载客量乘以包用车型的车座小时运价。车座小时运价按包用车型班车客运运价,每车座每小时30千米折算。
第十六条 特殊时期票价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情况时,当地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制定道路客运应急方案,具体确定特殊时期的客运票价。
第五章 其他收费
第十七条 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车用户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10%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包车按3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10%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3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造成包车空驶的,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及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计程包车参照运价标准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十八条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可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240千米以上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两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费里程在240千米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费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计时包车参照运价标准的50%计收。
第十九条 车辆通行费
(一)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由旅客负担,由承运人按规定标准向旅客收取。
(二)代收的车辆通行费计收标准
1、通过高速公路(含实行封闭式收费即按车辆通行里程计费)的收费站,承运人代收的通行费,按客车座位数的60%计算向旅客均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