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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的通知
(湘价商〔2009〕33号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

  为加强对道路客运价格的监管,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制定了《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4月15日起实施。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做好《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要依照权限规定抓紧制定当地的客运运价标准;二是要认真测算具体营运线路的客运公布票价,并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农村客运要根据国家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票价标准;三是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新的道路客运价格监管办法的顺利实施。

  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秩序,维护旅客、托运人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参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及所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汽车客运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省、市(州)班车(包括机场客运专线班车)客运价格;市(州)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跨县(市)班车客运价格。县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内班车客运价格。

  道路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农村客运(指县内或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旅客运输)和市(州)政府所在地至其近郊乡村的客运,同一线路原则上只核定一种车型等级票价。具体票价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并公布执行。道路客运经营者可在政府公布的票价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扣幅度(折扣幅度不得低于运输成本),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汽车客运票价实行明码标价,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具体票价和实际执行的折扣票价应在客运站场及营运车厢内的醒目位置向旅客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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