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9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做出的战略部署,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促振兴的关键之年。做好省政府立法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
2009年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在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创新立法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辽宁,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基本要求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立足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通过立法引导、规范、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要扩大立法征求意见范围,完善立法征求意见方式,全面推行立法听证制度,健全委托专家起草、论证制度,继续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要充分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正确处理政府与公民、市场、企业和社会的关系,减少政府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干预,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和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三)坚持开展区域立法协作,完善东北三省立法协作机制。在原有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协作机制,拓宽协作方式,实现三省政府立法资源充分共享,立法成本明显降低,立法质量切实提高。
(四)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按照国家和省人大、省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要求,及时对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对于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意见,要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五)增强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严格立法程序,确保立法计划按时限、高质量完成。承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要着眼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优质高效地完成起草、调研、论证等立法前期任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计划内项目在年内完成。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对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要认真组织研究,及时回复意见。对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工作,加强与省人大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如期完成。省政府法制办要对列入《辽宁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加强指导和组织协调。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12)
(一)计划项目(6)
序号 | 名称 | 起草部门 |
1 | 辽宁沿海经济带条例 | 省政府法制办 省开放办 省发展改革委 |
2 |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 省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法制办 |
3 | 辽宁省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保护条例 | 省水利厅 |
4 |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 省商业厅 |
5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省建设厅 |
6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 省农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