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增中央预算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二)项目资金投向情况。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有关标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以及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是否存在财政资金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项目和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是否存在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工作程序执行情况。检查新增投资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确定是否履行了国家、省和市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重点检查是否严格履行土地审批和环保审批手续。

  (四)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做到了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滞留、挤占、转移、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

  (五)落实工程质量情况。检查各县区和相关部门是否健全和完善项目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监理、验收交接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和办法,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和工程合同制等要求实施和管理,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是否存在因盲目赶进度而导致质量安全隐患问题。

  (六)工程廉洁执行情况。检查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

  第五条 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检查组每月中下旬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并形成报告。

  第六条 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检查工作情况汇报会,听取各检查组工作汇报,分析、解决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研究项目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负责召集,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领导小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加强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负责报送有关资料,请示有关事项;负责协调处理检查出现的问题;加强与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检查组、各被检查单位的联系;负责承办检查工作情况汇报会,同时做好信息综合、舆论宣传等日常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