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增中央预算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合办〔2009〕10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新增中央预算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2月23日
合肥市新增中央预算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增中央投资使用管理安全透明,尽早发挥应有效益。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通知》(中纪发〔2008〕35号),中央纪委监察部、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36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是指我市使用新增中央投资建设的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从成员单位和市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中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对我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第四条 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各地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是否做到了思想统一、行动迅速;检查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及相关部门是否认真履行责任主体职责,是否加强组织领导和加快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工作进度,是否存在假开工等弄虚作假情况;检查发展改革部门是否迅速下达新增中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地方和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检查国土、环保、建设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有效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建设及时开工、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