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鉴于社会福利企业的特殊性,市电力部门应尽量对其用电予以保障。对确需保障用电的社会福利企业,由市民政局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电力部门在有序用电计划中予以安排。
五、加强机构建设和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建设,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建设,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和《
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已单设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未单设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的区、县(市)应在民政部门内配备相应的编制和人员,以强化对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和集中就业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核督查,着力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民政、税务、残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抓好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等服务、监管工作。各级残联要积极配合各级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查工作,重点稽查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的用工数量、安全防护和权益保障等情况。在年检年审和日常稽查工作中,要充分听取残疾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成立残疾人群众性组织。
(三)加强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和信息资源共享,努力提高监管和维权能力。充分利用社会福利企业网以及其他互联网平台做好社会福利企业资料收集、统计和分析工作,重点抓好残疾职工待遇及就业情况的动态管理,实现民政、税务、残联、银行、企业之间信息资源的共享。各级民政部门或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应建立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政策咨询及维权网站,公开举报电话,为残疾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维权服务;要完善信息渠道,努力确保残疾职工、社会福利企业与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
(四)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资质管理,有效确保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社会福利企业应切实承担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为残疾职工及其家庭排忧解难,确保企业符合社会福利企业资质,在用足用好现有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同时,依法照章纳税。对残疾职工权益保障不到位、社会福利企业资质不合格、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的企业,一经查实,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3年内取消其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视情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