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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减免社会福利企业有关税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属380/220V供电的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用电按照“非工业用电(部队、狱政用电)”计价标准执行。
  (二)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用水执行非经营用水价格。
  (三)社会福利企业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按每名残疾人定额减免500元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符合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相关减免条件的,按减免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三、为外迁的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提供政策优惠,保障外迁企业残疾职工权益
  对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等主城区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而实施外迁的社会福利企业,给予其残疾职工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与外迁社会福利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智残人、精残人等,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提前退职、病退手续。
  (二)搬迁到萧山、余杭区及其他县(市)的市区社会福利企业,其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关于杭州市区部分企业搬迁涉及社会保险关系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5〕264号)规定执行。
  (三)对不愿在搬迁后的社会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女职工年满45周岁、男职工年满55周岁,且社会保险缴纳满15年以上的,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且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残疾人,所在地政府应尽力为其推介合适的岗位进行安置。
  (四)因社会福利企业外迁造成失业待岗的残疾人员,其生活保障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的暂行规定》(市委办〔2008〕16号)执行。
  四、其他政策支持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或项目,作为社会福利企业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专产、专营产品、服务或项目。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各级政府应当优先采购社会福利企业专产、专营的产品或服务。
  (二)大力支持社会福利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对社会福利企业引进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各方面优先按照我市各项人才政策予以落实。
  (三)对社会福利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品牌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同等条件下,在土地使用、物资、资金、技术、银行贷款等方面优先给予社会福利企业关注和扶持。各级各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各项政策,社会福利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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