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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委〔2009〕4号 2009年2月17日)


  社会福利企业是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质的特殊企业,也是残疾人自食其力、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载体。社会福利企业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创造社会财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加快社会福利企业发展,推动我市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满足残疾人走向社会、劳动就业的要求,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巩固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
  (一)社会福利企业为在本企业就业的杭州户籍残疾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按照企业实际缴纳额的50%给予补贴。
  (二)鼓励社会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杭州户籍残疾人。今后社会福利企业平均每月集中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5%(含),且安置就业残疾人员不少于10人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安置的残疾人员占比超过25%(不含)至35%(含)部分,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2、安置的残疾人员占比超过35%至45%(含)部分,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3、安置的残疾人员占比超过45%(不含)以上部分,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三)享受上述两项补贴或奖励政策的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按规定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且残疾人的年收入水平必须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不含)以上。社会福利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后,安置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杭州市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四)积极鼓励社会福利企业跨地区安置杭州户籍残疾人就业,对安置符合输出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残疾人(不包括不具备就业上岗能力的残疾人)的企业,由输出地政府每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对接收安置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补贴。
  (五)社会福利企业要稳定残疾人职工队伍,各级政府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六)本意见中涉及财政补贴或奖励政策所需的资金,在各级残疾人保障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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