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函〔2009〕28号)
宜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宜国税发〔2008〕17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不能使用增值税应税劳务发票。该使用何种票据,请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与其他有关部门联系。
特此批复。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