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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服务单位一个月内3次以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检测单》的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开票系统基本要求,但经裁定为符合要求的;
  (十)服务单位在国税机关场所向使用单位收费的;
  (十一)国税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逐级上报,由省局会同省级服务单位联合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省级服务单位按省局要求予以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其服务资格。
  (一)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逾期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
  (二)一个月内有效投诉超过5起的;
  (三)向未经国税机关许可使用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的;
  (四)拒绝接受国税机关监管的;
  (五)无法正常为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
  (六)擅自扩大开票系统相关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3个以上县局评价为很不满意或县局评价不满意率超过80%的;
  (八)服务单位一个月内5次以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检测单》的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开票系统基本要求,但经裁定为符合要求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4]2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防伪税控企业培训及专用设备销售明细表

  ______市_____县(市、区)防伪税控企业培训及专用设备销售明细表
  所属时间:  年   月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操作人员
  联系电话

培训情况

专用设备销售(更换)情况

申请时间

完成时间

原因

申请时间

发放时间

原因

数量

新使用

更换人员

新用户

丢失

损坏

金税卡

IC卡

读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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